欢迎访问南阳医专继续教育学院!

南阳医专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

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,提高卫生人力资源的学历层次和技术水平,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新生入学报到与注册

1.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,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、乡镇证明,事先向成教处请假。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,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,除因不可抗拒事件等正当理由以外,视为自己放弃入学资格。

2.新生确因特殊原因,当年不能入学者,在报到期间提出书面申请,单位出具证明,连同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,送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审核,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保留入学资格应以本校同专业下届继续招生(即有班可入)为前提;若不招生,则不予办理。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,仍不能入学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3.新生入学三个月内,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,报到注册复查合格者,即可取得学籍。经复查不合格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徇私舞弊,弄虚作假入学者,一经查出,立即取消学籍。情节恶劣者,需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4.学校在四个月内将注册合格的新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二、成绩考核

1.每学期开学时,学员均应持学生证按期到校登记注册,方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。因故不能如期登记注册,须事先请假,缓期注册。否则,根据具体情况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;情节严重者,视为自动退学。

2.面授教学、课外作业、考试、考查等是教学的主要环节,学员必须按时参加,如期完成,教务科负责评定每个学生的学业成绩并记入学籍档案。

3.成绩考核分考试、考查两种。考试科目在下次面授时进行;考查科目在面授结束时进行。学业成绩包括考试卷70%,课下作业10%,听课考勤20%。

三、补考、缓考、旷考、舞弊

1.学员学业成绩不及格,尚须补考,每学期安排一次补考,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不及格记入学籍档案。

2.学员因病、生育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,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(因病需有校或本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)向成教处请假,经过审查批准后,允许缓考,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对待。原则上不准因事缓考。

3.学员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考试卷者,按旷考处理。旷考2次以下者,经批评教育,能够认识错误,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;旷考3次以上者,视为自动退学。

4.学员参加考试有舞弊行为者,其成绩按零分记载,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。能够认识错误,确有悔改表现者,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。对于态度恶劣、不思悔改者,按照校规校纪给予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考试舞弊累计超过三次者,劝其退学。

5.各门课程的考试、缓考和补考,在命题、监考、评分时,由教务科严格把关,不能降低标准。

四、升级、留级

1.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试、考查,成绩及格,通过学年鉴定者,准予升级。

2.学员在学习期间,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,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合格者,应予留级。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。无级可留者,按肄业或退学处理。学员只能留级一次。

3.学员留级,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提出意见,经学校批准后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五、转专业、转学

1.学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录取,学员入学、注册后,应该热爱本专业,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,一般不允许转专业、转学。

2.对于个别特殊情况,若不转专业或不转学确实无法继续学习者,可以考虑批准转专业或转学。但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,所在工作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,经学校审核批准后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3.在本省范围内转学,需由本人提出申请,单位(如工作调动,包括原在单位和调入单位)签署意见,转出学校同意后,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,转入学校同意后,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,发文通知转出学校,方可办理转学手续。

4.跨省转学,经转出学校同意,并经学校所在教育部门批准,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,转入学校同意后,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并发文通知转出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学校,学员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。

5.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及学生升入二年级以后不得转专业、转学。

六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

1.学员因病休学,需经校或本地县医院诊断,提出意见(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,需提交有关证明),经成教处同意、学校批准后,填写《休学申请表》,连同有关证明材料,办理休学手续,并呈报省教育厅备案。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。

2.学员休学期满,要求复学,一般可于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向成教处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手续,经学校批准后方能来校继续学习,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。

①复学申请报告;

②休学证明书;

③因病休学者交县以上医院诊断书,证明确已恢复健康,经过高一级医院复查,能正常学习,提出意见,报函授部批准;

④学员所在单位对申请复学的学员写出的在休学期间表现的意见。

3.学员有下列情形者,应予退学。

①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,仍有3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4门(含4门)以上课程不合格者;

②学员留、降级达两次者;

③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;经过批准复学,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(有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除外);申请复学的学员,如无衔接班级,视具体情况按退学或肆业处理。

④经过指定医院确诊,患有精神病、癫痫病、麻风病、传染性疾病、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;

⑤因严重违法乱纪受到“退学”处分者;

⑥本人申请退学,经说服劝解无效者;

4.已经退学的学员,均不得申请复学。

七、纪律与考勤

1.学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严格遵守党纪国法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尊敬师长,服从管理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文明礼貌,爱护公物。

2.学员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,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,热爱所学专业,勤于学习和实践。

3.学校面授课、辅导课、实习等实行考勤制度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,一律以旷课论处。考勤结果记入学业成绩。

八、奖励与处分

1.奖励是激励学生积极性的重要手段。学校施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。根据先进事迹的大小和性质,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、通报表扬、颁发奖状、证书、奖章或奖品,被奖励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生档案。

2.学校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针,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。但对犯有错误的学员,处分是教育当事人、警示他人的必要手段。学校根据错误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处分。处分决定归入当事人档案。

九、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
1.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考核合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学生毕业时,学校对其作出全面鉴定,其主要内容包括德、智、体三方面,重点放在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学习、纪律、工作情况等方面。

2.学员毕业前,仍有不及格课程(但未达到留级或退学界限),学校安排一次补考。经补考后,其成绩仍有不及格者,先发给结业证书。

3.学员学习一年以上,考试成绩合格,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、中途退学或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程度者,发给肄业证明。未经学校批准而自动退学的学员不发肄业证明。

4.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,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,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日期按换证日期填写;不及格者换发肄业证书,肄业日期按停止学习日期填写。

十、其它有关问题的说明

1.每学年集中面授时,学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,因故不能按期交费者,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说明情况,经研究同意后,可以缓交。否则,视为自动退学。

2.学员转学、退学,学费不退。学员转专业,按所转专业的收费标准,多退少补。

3.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在籍学员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、年龄和籍贯手续。

4.学员的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变动时,须及时到成教处更改、备案,办理更改工作单位与通讯地址手续。否则,由此产生的后果,由学员本人负责。

5.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员,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,否则,取消其学籍。

6.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业余学习的学员。成人脱产学习的学员,参照执行学校关于普通专科生的有关规定。

7.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之处,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