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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医专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理

为加强学风建设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保证学生学习、生活的良好环境,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,应给予必要的处分。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:

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,视情节轻重,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开除学籍。

第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,在留校察看期间能悔过自新、改正错误的,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。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者,察看期六个月后,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。仍不改正错误者,应当延长留校察看;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毕业班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三条有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,组织和煽动闹事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擅自缺课12学时至36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擅自缺课37学时至48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擅自缺课49学时至72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擅自缺课72学时(不含72学时)以上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注:毕业设计和论文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缺课一天按4学时计。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按擅自缺课处理。

第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,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1、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,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纪律处分。

2、作弊者,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。其中抢夺他人试卷、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双(多)向性作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故意销毁试卷、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、介绍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、窃取试卷或者标准答案以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3、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4、因考试作弊已被处分者再次作弊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
5、对在学期间投寄的论文或者学位论文有抄袭、剽窃、弄虚作假等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有扰乱社会秩序、侮辱诽谤他人、组织煽动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,并真诚悔改者,可酌情减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:

1、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劳教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、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3、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第八条 偷窃、骗取、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:

1、涉及财物价值达500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2、所涉及财物价值达500元(含500元)至800元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3、所涉及财物价值达800元(含800元)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4、撬窃作案者,根据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:

故意损坏公物者,除按原价赔偿外,应给予一定的处分:故意损坏公物达200元—300元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故意损坏公物达300元—800元者,给予记过处分;故意损坏公物达8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处分。

第十条 打架斗殴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:

1、虽然未动手打人,但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2、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3、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,后果轻微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4、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5、策划他人打架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6、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发展严重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7、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8、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,视造成伤害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9、在打架过程中,持械打人者,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0、以上处分者均应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。

第十一条 赌博者:

1、赌博者,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
2、多次赌博、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二条违反社会公德良俗、生活作风越轨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:.

1、有流氓滋扰行为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2、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集体宿舍过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违反上述规定,情节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三条滋事起哄、致人伤害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并承担医疗和营养费用。

第十四条利用计算机、网络、书刊违纪者:

1、贩卖、传播、制作黄色和反动书刊、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2、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,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3、观看、阅读不健康盘片、录象带或书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4、制造计算机病毒,对计算机系统、网络造成损害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5、散布谣言、制造混乱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违反《南阳医专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》和消防安全管理者:

1、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,影响他人休息的,经多次教育仍重犯者对已受处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2、对违章用电屡教不改或违章用电严重者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
3、在宿舍或实验室等地违章用电或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、火灾事故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

4、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,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,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,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九条加重或减轻处罚:

1、受处分者再犯或重犯,将给予加重处罚,后次处罚等级将大于前次处罚等级。

2、对违纪后主动交代问题、举报他人、有立功表现者,酌情从宽处理。反之,违纪后不承认错误,不配合组织查清事实,阻挠他人举报者,从重处罚。

第二十条违纪处理程序:

1、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,班主任必须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,要掌握确凿证据或旁证材料,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科,学生科会同学院集体讨论后提出处分报告,最后由主管院长批准。

2、处理结论要同违纪学生本人见面,并由班主任或办公室通知他本人。五天内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,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,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本人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。对部分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处分时间超过一年,且确有突出表现和明显进步者,经学生本人申请,可以撤消处分,并改变存档方式。
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。